关于对交办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函(2023年第2号)的回复

    发布时间:2023-03-07 08:45
    【字体:打印

    关于对交办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函

    2023年第 2号)的回复

      (一)关于管梓旭代表提出的第11条建议办理情况:

    今年滁州市出台的文件《滁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、特殊病管理办法》《滁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》中,进一步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医保报销待遇。慢性病病种由原来的63种扩大到70种;多种慢性病起付线不再分开扣除改为只计算一次,相对降低了慢性病的起付标准;职工I类慢性病报销比例由70%提高到75%,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就医结算范围由住院扩大到门诊,异地就医备案包含线下、网络、APP和电话,异地备案渠道进一步拓宽。同时2022版《药品目录》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,谈判药品新增了108种,109种药品取消了限制条件。

    )关于邓晓钧代表提出的“关于关爱重大疾病人员医疗支出的建议”(7号)办理情况:

    根据《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(滁政办202117号和《关于贯彻落实<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>的通知》(滁医保发202236号)精神,对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在政策的制定上是向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、低保边缘家庭、返贫致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倾斜,确保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而影响他们的基本生活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如下:

    一、分类资助救助对象参保

    对于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。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,对低保对象给予80%-90%定额资助,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%-80%定额资助,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%定额资助。

    二、增强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功能

    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、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倾斜支付,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%,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,无封顶线。

    三、医疗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

    (一)基本救助: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年度内不设起付标准,救助比例分别为85%、75%;返贫致贫人口、防止返贫监测对象、低保边缘家庭起付标准依次为1500元、3000元、3000元,救助比例依次为70%、60%、60%,年度救助最高限额50000元。

    (二)倾斜救助: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重点救助对象,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,适当予以倾斜救助,起付标准10000元,救助比例50%,年度救助最高限额30000元。

    (三)依申请救助:全面健全依申请救助机制,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给予相应救助,起付标准10000元,救助比例50%,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0万元。

    )关于虞昌斌代表提出的“关于简化医保缴费流程的建议”(84号)办理情况:

    根据职能划转,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。据此,关于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第84条建议的交办单位请予以调整,市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全力做好相关工作。

     

    2023年3月6日

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